(浙人社发〔2019〕20号),明确浙江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。
对2019年部分企业实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政策。
适用范围:对制造业、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等行业企业,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,包括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五项保险,采取集中降费的方式,按照属地原则进行。
享受阶段性降费企业具体名单,在各地参保的,由当地人力社保、医保部门会同财政、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后,报当地政府批准。
降费额度:具体额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各2个月的额度,全省统一对2019年5月份、6月份的费款(所属期)执行降费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降,仍按规定正常缴纳。
集中降费待遇不受影响。
具体行业企业名单有社保、财政、税务等职能部门判断选入。